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韓國檢方要求判處“歲月”號船長死刑 |
2014-10-28 來源:新華網(wǎng) 閱讀: 字號:【大 中 小】 |
韓國光州地方法院27日對今年4月沉沒的韓國“歲月”號客輪上15名船員舉行最后一次庭審。檢方在庭審上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,要求判處“歲月”號船長死刑、判處其余船員多年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。
檢方說,“歲月”號船長李俊錫違法了韓國《船員法》中有關船長有義務提供事故原因、必須最后一個離船的規(guī)定。另外,“歲月”號發(fā)生事故后,船上發(fā)布廣播“要求乘客留在船內(nèi)”,李俊錫此后沒有采取任何救援措施或作出任何努力以減少傷亡。
按檢方的說法,作為客輪的總負責人,李俊錫相當于間接制造了這起事故。
一名高級檢察官在法庭上指認李俊錫“在沒有作出任何努力拯救乘客的情況下逃離客輪”。“他找借口并撒謊,完全沒有表現(xiàn)出悔改之意……我們尋求判處死刑,”這名檢察官說。
檢方同時建議法院判處客輪的大副、二副和輪機長無期徒刑,判處其余船員15年至30年的有期徒刑。“歲月”的船長、大副、二副和輪機長均受到謀殺罪名指控,但檢方表示,船長應承擔主要責任,因此只尋求判處他一人死刑。
載有476人的“歲月”號客輪4月16日在韓國全羅南道珍島郡屏風島以北海域意外進水并最終沉沒,294人遇難,其中大部分是前往濟州島修學旅行的學生。事件震驚韓國,包括船長、船員、海警、船務公司、安檢機構有關人員等在內(nèi)的399人被立案調(diào)查,其中154人被逮捕。
【船員懺悔】
調(diào)查結果顯示,“歲月”號沉沒由多個原因導致,包括超載、非法改裝和操縱失誤等,但檢方認為,在救援相對容易的時刻,乘客都在船艙內(nèi)等待進一步指令,船長等15名船員卻沒有采取必要措施,在緊急情況下放棄了責任和義務,不愿冒任何風險,致使慘劇發(fā)生。
法新社評述,在案件審理過程中,面對民眾的憤怒和壓力,少有律師愿意為被告辯護。
在27日的庭審上,一些船員在陳述中哭著向旁聽的遇難者家屬道歉、向他們鞠躬。“我沒有做任何事情拯救乘客,我感到羞愧,”一名女性船員說。
面對檢方的指控,船長李俊錫在庭上表示會承擔責任,承認自己因驚慌失措未能采取“恰當措施”,“但我發(fā)誓……我無意謀殺任何人”。
“我在遇難者和他們的家屬前深深鞠躬并再次道歉,我會一直反思我的錯誤行為并為死者祈禱,直到我死去,”他說。這名船長一直堅持認為,客輪的所有者才是事故的真正責任人,因為他們決定長期超載運營并進行非法改裝。
光州法院的3名法官定于11月11日作出判決。(林昊)
【本網(wǎng)責編 胡驍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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