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果不是真正的同名犯當庭直呼“抓錯了”,被錯關(guān)了17個月的福建男子陳建忠,后來的命運不知會是怎樣。
據(jù)澎湃新聞等媒體報道,因為與嫌犯同名,陳建忠于2013年8月24日在北京機場被警方抓獲。隨后,他被廣東省潮州市饒平縣公安局帶走。僅憑三名被告的口供,既無作案時間,也無作案證據(jù)的陳建忠,被指認在饒平縣“生產(chǎn)、銷售劣產(chǎn)品”,并且陳建忠還真就在關(guān)押期間“招”了。
這是一個典型的冤案,人們可以通過這種辦案的荒唐,想見關(guān)押期間陳建忠那種叫天天不應(yīng)的無奈。然而更為荒唐的是,直到去年1月,饒平縣檢察院申請撤回起訴后,面對陳建忠提出“要么判我有罪,要么判我無罪,我就要個清白”等訴求,檢察院工作人員表示,希望陳建忠先離開看守所,再按程序申請。陳建忠表示不能接受。一年多過后,他提出175萬多元的國家賠償。饒平檢察院日前決定立案。
錯案確定之后,陳建忠的骨頭終于硬了。而在還原清白之前,陳建忠再硬的骨頭,都在關(guān)押期間徹底軟了。沒罪也承認有罪,沒事也承認有事。不是為了配合辦案、結(jié)案,而是為了避免躲不過去的傷害。然而當?shù)厮痉C關(guān)一些辦案人員,面對這場錯案,面對陳建忠希望警察當面賠禮道歉、希望“怎么把我抓過來的,就怎么把我送回去”的訴求,依然把自己的骨頭,弄得比法治的標準還硬,致使一場原本屬于誤抓誤傷的案子,弄成了一出錯上加錯的錯案。
有錯必糾,這是司法工作基本的準則。然而一些基層的司法部門,連賠個禮、道個歉,把抓錯的人送回家的這點姿態(tài)都沒有,更讓人難以期待有錯已糾之后,還有更多對于有錯必究的勇氣。陳建忠錯案,最初只是一場誤會,只是技術(shù)層面的問題。然而在長達17個月的時間里,陳建忠案被辦成鐵案,卻純粹屬于人為的因素。
人為的因素也行!把錯案辦成鐵案的事,也不只饒平司法部門這一家,人們見得多了,也在一定程度的麻木中被動地可以理解了。但萬萬不能理解的就是錯案辦完了,還對受害者表現(xiàn)出來的這種緣自骨子里的堅硬。
從來只有讓別人低下頭顱,自己卻不肯把頭低下來一寸。這就是司法機關(guān)一些辦案人員,習(xí)慣性地將自己置身法治之外的職業(yè)傲嬌。反過來,也正是這種手握權(quán)力的優(yōu)越感,讓這些骨頭硬的辦案人員,在辦案過程中滋生出非讓別人軟下去的“法力”。完全是暴力,卻在幻覺中當成了法治的力量,使得一些案件,完全按照辦案人員的主觀意志辦,按照對方肉體不能承受的力度辦,結(jié)果辦成了一個接著一個的冤案錯案。
陳建忠高達175萬余元的國家賠償申請,最終結(jié)果如何,這是有待立案審查之后才能給出的結(jié)論。但是,國家的賠償,最終還是納稅人來承擔。如果相關(guān)的直接責任人執(zhí)法犯法的問題得不到懲處,納稅人的肩上,就有承載不完的負擔;陳建忠的遭遇,就不會是到此為止的遭遇。(劉雪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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