針對全面放開二孩后某些家庭支出增加,獨生子女家庭養(yǎng)老負擔加重等新的社會情況,該作出怎樣的稅收減免?這是個稅改革面臨的問題。
在昨日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,針對“個稅起征點是否還會上調”問題,財政部部長樓繼偉表示,簡單提高個稅起征點是不公平的,在工薪所得項下持續(xù)提高減除標準不是個稅改革方向。他還指出,“個人綜合稅的方案已經提交國務院,今年將把這個方案提交全國人大”;新體系下房貸利息、教育和撫養(yǎng)子女費用將可減稅。
在“據傳”多時后,個稅改革工作的進度迎來權威“定音”。樓繼偉“部長級別”的回應,相當于明確了未來個稅改革的方向:要建立一個完備的個稅法體系,而非在起征點問題上打轉。
作為很多人生活中唯一接觸到的直接稅,個稅問題向來備受社會關注。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稅法35年沒有全面修訂,就連個稅起征點調整也是步履蹣跚,自2011年個稅免征額自2000元調至3500元后,其已連續(xù)5年“巋然不動”,在房價物價不斷上漲之下,個人所得稅淪為“工薪稅”的情況也飽受詬病。
在有些人看來,提高個稅起征點,似乎是解決這一窘境最簡單的方式,統(tǒng)一的標準也最為公平。但罔顧家庭因素、個人贍養(yǎng)負擔異同的一刀切免征額標準,本就問題多多,再怎么調整,調節(jié)收入分配差距的目的都難實現。而綜合計征模式則不同,納稅人一定時期內各種來源所得要加總,再按個人或家庭不同情況扣除一定金額后,按比例稅率或超額累進稅率納稅,這樣的征稅方法能夠更為全面反映個人和家庭收入情況,也最能夠體現納稅人真實納稅能力,而加上如房貸利息、撫養(yǎng)子女費用計減抵扣的辦法,更能兼顧公平。
個稅改革,就是要切換個稅體制“制式”。但要突破現行稅制,就必須改革現有個稅征收機制,以適應新的社會變化。正如有稅收專家說的:“從減輕稅負的角度來講,只盯著起征點,是只看到了槍靶的外環(huán)”,而我們要做的,就是切中要害。
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征稅方式改革,需要對具有相同綜合所得的納稅人按相同稅率課稅,同時對不同綜合所得納稅人按累進稅率不同課稅,真正實現“多得多收,少得少收,不得不收”的縱向公平與相同所得稅負相同的橫向公平。但綜合模式也有其短板,就是對稅法體制大盤子的完善、稅收征管水平要求較高。
綜合分類課稅制度改革的方向,對未來的稅制設計提出了更高更細的要求:比如全面放開二孩后某些家庭支出增加,該如何確立撫養(yǎng)子女費用抵稅的規(guī)則?再比如,獨生子女家庭養(yǎng)老負擔加重,是否也應當作出相應稅收減免?
稅收征管上如征收標準、征管手段等,也要有個調適的過程。比如目前所定義的高收入標準一般被認定為年收入12萬以上,而這一收入對比房價和物價等等,在一二線城市恐怕僅夠基本生活開支。
說到底,個稅改革,在確定方向之后,還需復雜的制度配套,如完善稅號制度、金融資產和其他財產收入實名制度等;也需要根據新的社會變化,有針對性地評估、優(yōu)化稅率結構。這些最終要訴諸一個更科學合理的個稅法體系,為個稅體制破繭鋪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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